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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公开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中,对相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出生日期予以遮挡,因未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答复方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应予撤销。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行终202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兰海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顾新颖(兰海涛之妻),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孔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木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兰海涛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征收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2行初67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2月4日,西城征收办作出西房征复字〔2020〕第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兰海涛:我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受理了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您申请获取【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公房申请信息公开:①外迁协议,外迁承诺书②全部选房通知单③安置协议④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息。您申请获取【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公房申请信息公开:①外迁协议】的信息,经核实,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房屋在光源里棚户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经与该项目实施单位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实,被征收人兰金亮与指挥部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光-03-02-02)及《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编号:光-03-02-02C),未签订过名称为《外迁协议》的相关内容,故该信息我机关未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该信息我机关不存在。您申请获取【外迁承诺书②全部选房通知单】的信息,我机关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且我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该信息我机关不存在。您申请获取【③安置协议】的信息。经与该项目实施单位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实,被征收人兰金亮与指挥部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光-03-02-02)及《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编号:光-03-02-02C),未签订过名称为《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故该信息我机关未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该信息我机关不存在。出于便民原则,现向您公开上述《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光-03-02-02)及《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编号:光-03-02-02C)。您申请获取【④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共叁拾捌页)。”兰海涛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兰海涛向一审法院诉称,兰海涛多次到光源里指挥部和西城区住建委反映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的公房外迁安置不合理问题。兰海涛是兰金亮之子,名下无房产,户籍长期在拆迁地,按照拆迁政策应优先安置的家庭却没有被安置,而兰海英等人在此次棚改中得到安置房。兰海涛继续向西城区政府多部门反映一直未果,但是没有放弃,一直在努力获取拆迁真实信息。2020年12月15日,兰海涛向西城征收办申请公开光源里棚改项目中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的公房全部资料档案。西城征收办要求提供明细、写清申请文件的具体名称,否则无法公开。兰海涛具体明确了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西城征收办未按期提供,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兰海涛于2021年2月4日收到被诉《答复》和部分信息公开复印件。从已公开内容可以看出,虽然西城征收办回复依法向兰海涛公开相关内容,但是除个别资料以外其余全部资料有效信息均被遮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应依法向自然人公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真实信息。被遮盖后说明没有依法提供信息,即没有履行行政职责依法公开。为获取父亲兰金亮所承租公房的外迁补偿安置的真实情况,兰海涛向政府多部门反映的违规安置问题的资料才能够公开,用棚改信息资料向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才能将非棚改区人员陈亚荣的安置和已有多套房屋的兰海英户又违规得到的安置房的问题再次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诉请法院:1.撤销被诉《答复》,要求依法公开真实有效的信息,不进行遮挡;2.本案诉讼费由西城征收办承担。

西城征收办一审辩称,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0年12月15日,西城征收办受理了兰海涛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作出登记回执,并告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告知。后因故无法按期答复,西城征收办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送达。西城征收办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被诉《答复》,于2021年2月5日寄出。被诉《答复》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兰海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西城征收办具有作出被诉《答复》的法定职责。对于信息不存在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答复,并向兰海涛公开了相关协议。因第三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及第三方私人信息,故在公开时将身份证号、生日等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被诉《答复》程序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兰海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5日,兰海涛向被告西城征收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公房申请信息公开①外迁协议,外迁承诺书②全部选房通知单③安置协议④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西城征收办向兰海涛作出登记回执。2021年1月12日,西城征收办向兰海涛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兰海涛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西城征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21年2月9日前作出答复。经审查,西城征收办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被诉《答复》。2021年2月5日,西城征收办向兰海涛邮寄被诉《答复》及予以公开的材料。西城征收办向兰海涛公开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除兰海涛、顾新颖之外,其他人员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出生日期被遮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城征收办具有对兰海涛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西城征收办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兰海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向兰海涛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被诉《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西城征收办经过与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实,查明兰金亮与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是《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未签订过名称为《外迁协议》《安置协议》的材料,西城征收办将上述情况向兰海涛予以告知,并向兰海涛公开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该项答复并无不当。因西城征收办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外迁承诺书、选房通知单,相关信息不存在,西城征收办针对外迁承诺书和全部选房通知单的答复,亦无不当。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西城征收办告知兰海涛,其申请获取的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依法予以公开。但西城征收办在公开上述信息时,对相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出生日期予以遮挡,且未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答复方式违反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因如何公开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息,仍需由西城征收办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裁量,故对兰海涛要求依法公开真实有效的信息,不进行遮挡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西城征收办被诉《答复》中关于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公房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答复;二、责令西城征收办于法定期限内对兰海涛关于西城区光源里三巷二号兰金亮承租公房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兰海涛不服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上诉认为兰海涛申请信息公开的《外迁承诺书》是光源里指挥部与兰金亮签订《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故西城征收办应依法向兰海涛信息公开《承诺书》;兰海涛申请公开的《全部选房通知单》是《定向安置房选房通知单》相关信息,西城征收办应依法向兰海涛公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西城征收办履行法定职责,向兰海涛公开在房屋征收时获取的《承诺书》、《定向安置房选房通知单》和全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真实有效不加以遮盖;本案诉讼费由西城征收办承担。
西城征收办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兰海涛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被诉《答复》;
2.赵阳、兰海英、赵光庆、兰金亮、王秀芬、兰海霞、兰铭喆、陈亚荣、兰海涛、顾新颖、顾东来户口簿复印件;
3.兰海霞、陈亚荣结婚证复印件,王秀芬、兰金亮结婚证复印件,兰海涛、顾新颖结婚证复印件,赵光庆、兰海英结婚证复印件;
4.顾新颖、兰金亮、陈亚荣、赵阳、兰海英、王秀芬、兰海涛、兰海霞、赵光庆身份证复印件;
5.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定向安置房配售办法;
证据材料1-5证明选房通知单应该是西城征收办给兰海涛的,审核信息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信息不应该遮盖。

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征收办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兰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兰金亮户口簿复印件、兰海涛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证明西城征收办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兰海涛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向兰海涛出具了登记回执,兰海涛予以签收,西城征收办于 2021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兰海涛予以签收。
2.被诉《答复》及附件、邮寄送达凭证,证明西城征收办于 2021年2月4日作出被诉《答复》,于 2021年2月5日邮寄,兰海涛于2021年2月8日签收,被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兰海涛、西城征收办提交的被诉《答复》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不宜作为证明自己合法与否的证据,故不予采纳。兰海涛、西城征收办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据的相关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西城征收办具有作出被诉《答复》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西城征收办经检索和查找,并未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外迁承诺书、选房通知单等相关信息,故西城征收办针对外迁承诺书和全部选房通知单的答复,并无不当。

西城征收办在公开兰海涛申请获取的全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中,对相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出生日期予以遮挡,因未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答复方式违反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为应由西城征收办按照法律法规对如何公开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进行裁量,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兰海涛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兰海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兰海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励小康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孙轶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军
书记员  董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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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 - 初相钰、谢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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